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24年08月15日 | 主题分类: |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嘉定镇街道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街道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有效维护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以自身名义或未经授权擅自以部门名义订立合同。
第三条 (订立原则)
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全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五条 (禁止性内容)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六条 (调查)
订立合同前,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全面了解相对人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法定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防止合同欺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合同起草)
合同订立部门(单位)根据与相对人协商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必须以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合同,由部门填制《嘉定镇街道合同(协议)订立审批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分管领导作为代表履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下属各事业单位。必须以各事业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由单位填制《嘉定镇街道合同(协议)订立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职责。
第九条 (合同实施管理)
合同签订后,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所列情形的,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条 (合同款管理)
街道或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受托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在合同盖章生效后,将一份合同原件及合同订立审批表交街道财务部门,作为收款和账务处理依据。
街道作为委托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提交付款材料,街道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支付款项时未能提供书面合同和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
(二)支付尾款时未能提供合同订立部门(单位)验收确认单;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向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保密管理)
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立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涉密人员范围、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履行结束后,合同订立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应由街道规资所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财务部门应将履行生效的合同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建立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或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人事、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定镇街道合同(协议)订立审批表 | ||||
编号: | ||||
经办部门 (事业中心) | 营商办(财务) | 经办人 | ||
合同(协议)名称 | ||||
合同(协议)金额 (元) | 小写: | |||
大写: | ||||
合同(协议)相对人 | ||||
合同(协议)标的类型 | □ 货 物 | □ 服 务 | □ 工 程 | |
合同(协议) 内容简述 | ||||
部门(事业中心) 负责人审核: | 签名: 日期: | |||
街道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日期: | |||
街道主要领导 意见: | 签名: 日期: | |||
填写说明: | ||||
1、街道各部门、事业中心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事先填报“嘉定镇街道合同(协议)订立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订立合同或协议。 | ||||
2、本表一份交党政办备案,一份做为附件在报销时交财务。 | ||||
3、当签订合同的项目属于《嘉定镇街道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采购范围时,应将已审批的“嘉定镇街道采购申购表”做为本表的附件一并提交。 | ||||
4、当签订合同的项目属于《嘉定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实施细则》范围时,应将已审批的“嘉定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做为本表的附件一并提交。 | ||||
5、街道各事业中心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