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8115000-2020-001 发布机构: 嘉定镇街道
生效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文 号: 嘉嘉〔2020〕1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嘉嘉〔2020〕12号

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嘉〔2020〕 12 号  

 

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街道各社区、社会组织,机关各部门、事业中心:

现将《嘉定镇街道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21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80份)

嘉定镇街道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财务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各类经费。各部门、事业单位、社区居委及街道业务直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等有关财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财务活动的开展和经费的支出均须纳入街道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范围和额度开支。

第四条  拟报销支出应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街道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 

第五条 报销内容在《嘉定镇街道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一律采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报销。

 

第二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报销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各类票据和报销凭证要求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全。

第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票头分别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出票(收款)单位印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

  第八条  电子发票须打印出纸质票据,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原始票据要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包括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票据中没有完整填写单价、数量及金额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种类太多,无法在一张票据中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或电脑小票。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第十条 单张发票遗失,须取得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经遗失人承诺复印件为首次报销后,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依据。遗失发票报销后找回,需及时补交街道社区发展办(财务),不得重复报销。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二条  原始票据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票据当年报销。鉴于年终结账及假期因素,当年11月以后的票据最迟报销期限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十三条  按规定须签订有效合同的报销事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经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以下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假票据、过期票据、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开具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票据、罚没款票据、机打票据手工开具的等。

 

第四章 报销签字

 

第十五条 经办人在取得所规定的原始票据后,应将原始票据分类汇总,根据报销内容完整填写经费报销单。报销单上必须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经济分类、报销金额、合计金额(大小写)填列完整,填列内容必须与批复的预算内容相一致,经费报销单一经填写不得涂改。

第十六条  经办人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真实、合法;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确认;单笔金额5000元以上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必须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报销必须按相关费用的管理办法填制相应的单据、准备相应的附件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的发放必须填报《劳务费、志愿者补贴发放清单》注明相应的要素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物品的发放必须填报《物品签收清单》注明相应要素,且发放物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必须与相对应购入物品的清单相一致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对外购买服务或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的,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包含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方案)。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批规则与权限

(一)街道办事处

1、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人员经费(含人事代理、劳务工)由街道组织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2、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机关本部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类经费支出,单笔金额不满10000元的,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机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机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财务部门复核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街道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经费,由街道组织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2、事业单位发生的其他各类费用,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社区居委

1、社区居委发生的各类费用,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社区居委负责人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社区居委发生费用的资金来源为街道其他条线部门下拨的,经费报销单应由社区口分管领导和条线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审核。

(四)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发生的人员经费(在编社工),由街道组织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2、社会组织发生的其他各类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社会组织负责人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所有签字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做到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第五章  暂支款

 

第二十三条  暂支款实行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严禁无实质用途的暂支款。暂支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应在一月内结清账目,如特殊情况,暂支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既不说明情况,又不报销冲账的,不再受理该责任人下次暂支。

第二十四条  暂支款金额不满5000元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批;暂支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六章  报销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的发生,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外,一律使用公务卡或由街道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单位使用现金支付的,必须填报《嘉定镇街道现金支出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街道事业单位,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财务部门复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社区居委及社会组织,经部门负责人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由工作人员垫付的费用,须提交情况说明,写明具体情况,垫付现金的必须提供收款人签字的签收凭证,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在线支付方式的必须提供转账截图,并提供垫付人员本人的姓名、卡号、开户行信息由财务部门将费用转入卡中。

第二十七条  转账(转卡)时,须提供对方单位(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发卡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卡号)等完整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嘉定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嘉嘉〔2020〕11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所有经费报销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须执行各类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街道社区发展办(财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