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8115000-2020-003 | 发布机构: | 嘉定镇街道 |
生效日期: | 2020年05月19日 | 文 号: | 嘉嘉〔2020〕1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嘉嘉〔2020〕15号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嘉嘉〔2020〕 15 号
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街道各社区、直属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各部门、事业中心:
现将《嘉定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19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嘉定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街道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街道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的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内审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和经济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下简称“审计办”),并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办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和通报,对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机制,加强对委托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街道应当将审计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街道预算,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街道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街道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街道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街道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街道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街道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街道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街道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街道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8、对街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9、协助街道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1、国家有关规定和街道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将情况和处理决定及时通报上级审计部门,听取意见;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街道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单位制度、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办对街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区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办。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办与纪检监察、巡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审计办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街道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