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8115000-2020-005 发布机构: 嘉定镇街道
生效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文 号: 嘉嘉〔2020〕17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嘉嘉〔2020〕17号

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嘉〔2020〕 17 号

                                         

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社区、社会组织,机关各部门、事业中心:

  现将《嘉定镇街道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19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嘉定镇街道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嘉定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街道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预算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预算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编制培训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年度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上述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嘉定区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核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填报“培训费报销明细表”(附件),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纳入预算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预算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培训是否报单位经过审批;

3、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6、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7、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8、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预算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区发展办(财务)会同社区党建办(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培训费报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