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8216000-2023-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文 号: 嘉嘉发〔2023〕15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嘉嘉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嘉定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 【字体:

街道各社区、直属企业,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嘉定社会福利院,街道机关各部门、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

嘉定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2023620


嘉定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更好地做好辖区安全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快捷的处置突发事故,有序地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风险评估

1.3.1近三年嘉定镇街道事故发生情况

近三年来,在街道党工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效推动了全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地,高质量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可控,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来共发生1起安全生产事故

1.3.2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嘉定镇街道配有应急队伍、民兵应急连、社区应急救援队及社会救援力量,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故,并设有防汛防台物资、灭火救援物资、公共防疫物资、可调用大型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嘉定镇街道内所有突发事故处理。

1.5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安突发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单位、社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跨街道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事故灾难。

(3)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的事故灾难。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局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全街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分级、分工原则落实有关领导及部门责任;各社区按照属地原则,对发生的事故负责。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街道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嘉定镇街道设立嘉定镇街道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街道其他班子成员、各部门、社区、街道属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等事宜;

3)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以及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等工作;

4)建立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5)统一规划、整合全街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加强全街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并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监督检查各社区、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2.2街道专项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

2.2.1街道指挥中心下设多个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3.1.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社区,社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59534343),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当日值班领导;紧急情况下可拨打公安110或者119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尚存的危险因素、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救援路线;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重大危险源发生险情或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信息,有关社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通报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1.2预警发布

建立突发事故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预警:

1)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4)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5)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预警级别由街道指挥中心发布,发布范围为事故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与人员,预警支持系统。

3.1.3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本街道预警分为三级:

Ⅰ级预警。需要利用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和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响应的事故。适用范围: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对周围群众和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Ⅱ级预警。需要街道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响应的事故。适用范围:重大事故,并可能增加新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周围群众和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III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3.1.4应急管理

3.1.4.1落实备案制。社区,街道有关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和演练,及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街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的意见、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的意见等。

3.1.4.2建立数据库。街道指挥中心建立全街道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并与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对接,保证各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响应级别。

Ⅰ级响应,由街道指挥中心负责启动街道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各行业主管科室和单位启动单项预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经请示上级,可以请求区和外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按照上级指令,街道可以宣布在一定范围内进入紧急状态。(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安全分管领导进岗)

Ⅱ级响应,由街道指挥中心负责启动预案,街道各行业主管科室和单位启动单项预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适用于二级预警。(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安全分管领导、应急分管领导进岗)

Ⅲ级响应由街道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安全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及社区主要负责人、应急队伍进岗)。

3.2.2应急行动

由街道指挥中心给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专业应急预案,首先观察了解险情,确定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长依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迅速制定抢险方案或利用预先制定好的抢险方案,分别对安全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监测、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任务,展开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必须按照“一查险、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则,依令行事,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情况。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采取控制或切断事故链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事故现场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街道或上级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街道或者街道指令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3.3.2事故调查处理、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由各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4.1信息与通信保障

4.1.1由街道指挥中心承接事故报告;请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建立全街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相关应急信息。

4.1.2负有救援保证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通讯方式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

4.2交通运输保障

由街道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安排,调度。

4.3应急队伍和技术保障

4.3.1街道安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为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事故调查和生产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4.3.2公安、消防、联勤为救援骨干力量,负责抢险救援装备、技术和个体防护的支持。

4.3.3各社区、街道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服从街道指挥中心的调动。

4.3.4预备役、民兵为二线增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为救援后备力量。

4.4资金保障

4.4.1街道营商环境办公室(财务)在财政预算中储备足额的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

4.4.2各社区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

4.4.3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

4.5治安保障

嘉城派出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社区的相关人员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组织指挥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和人员安置区场所进行治安管理。

4.6人员防护保障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登记造册,以便随时调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相关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现场人员和周围群众进行防护指导,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企业应当与所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7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指挥中心总牵头负责对紧急疏散人员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敬老院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调用生活物资储备,组织社会救济,妥善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4.8法治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侵害公众利益、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行为的发生。

5、宣传、培训与演习

5.1公众宣传教育

街道指挥中心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信息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社区文明办公室做好对外宣传、报道的支持。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危机意识。各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2培训

街道指挥中心和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或义务救援队伍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社区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3演习

街道指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联合演习。各专业或义务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告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附则

7.1本预案由街道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