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8315000-2024-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年01月03日 文 号: 嘉嘉发〔2024〕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嘉嘉发〔202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街道各社区、直属企业,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嘉定社会福利院,街道机关各部门、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街道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和《嘉定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财务管理,优化财务审批权限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

(一)预算追加

街道各预算单位在年初预算总额内做好资金平衡、统筹支出工作,原则上不另行追加预算总额,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总额的新增“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嘉定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街道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追加。

(二)预算调剂

1、在不突破预算单位年初批复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在预算单位年初批复预算已有项目之间调剂的,由预算单位书面提出申请,调剂金额不满5万元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调整当年预算;调剂金额5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调整当年预算;调剂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调整当年预算。

2、在不突破预算单位年初批复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因年中新增支出项目而需调剂的,由预算单位书面提出申请,调剂额不满30万元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调整当年预算;调剂额30万元及以上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调整当年预算。

3、在不突破街道年初批复预算总额的情况下,跨部门调剂的,由相关预算单位书面提出申请,调剂额不满30万元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调整当年预算;调剂额30万元及以上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调整当年预算。

所有预算调剂情况均须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调整预算提交时间

1、预算追加。按追加项目实际情况提交调整预算申请。

2、预算调剂。每年4月、8月集中提交调整预算申请。

(四)预算执行考核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部门每月通报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

(一)合同审批。

1、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嘉定镇街道合同管理办法》,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经审批后,可由部门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职责。

2、各事业中心。仍按《嘉定镇街道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费审批规则与权限

1、街道办事处机关本部发生的日常公用事业费(电费、水费、电信费),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党政办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机关本部发生的除人员经费、公用事业费以外的各类经费支出按如下规则审批:

1)经费支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凭由分管领导审核的经费报销单和已审批的《嘉定镇街道合同(协议)订立审批表》报销。

2)经费支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笔金额不满5万元的,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机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由经办人填报相应表格,经机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营商环境办复核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3、其他经费审批。仍按《嘉定镇街道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三)经费报销时限

每月报销截止日期为20日(节假日不顺延)。

三、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

1、涉及货物类与服务类项目的采购,5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人采取“邀请比价”的方式,组织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比价,经采购办审核后确定供应商;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2、涉及工程类项目,严格按《嘉定镇街道建设工程实施细则》执行。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理

根据《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结合街道实际,5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投资监理制。

街道营商环境办负责委托投资监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工作。

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制《投资监理委托申请表》报营商环境办,营商环境办按规定确认投资监理单位后通过《投资监理委托确认单》告知单位。

五、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完善内部审计领导机制。加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内审工作的领导,审议和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综合分析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和通报,对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查。

(二)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街道科室部门、各事业中心、行政执法队、社区居委、直属社会组织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全部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内,并在任期内开展轮审。

六、其他

本意见从2024年1月起执行,相关制度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提及的相关事项仍按相关制度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202413